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
(三)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国务院、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大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须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或以省长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请示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干部和其它属省政府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
(八)讨论决定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市、地、州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九)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
(一)出席人员: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
1、省政府在蓉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任;
2、议题承办单位及与议题内容有关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邀请列席人员:省军区、省直工委、监察厅、四川日报社、新华社四川分社等单位负责人;讨论经济工作时,邀请省内长期担任经济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和省委联系经济工作的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处长、主任及议题承办单位一名助手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四、议题准备
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题
1、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
2、由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经办文程序处理,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