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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川办发〔1994〕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厅(局)长。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
  (三)讨论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四川省财政预算、决算草案》;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总结、部署政府工作。
  三、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
  (一)出席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省政府在蓉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军区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度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
  (四)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并协调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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