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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
 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川办发〔1994〕9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已印发各地。我省黄金产品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黄金饰品经营活动基本正常。但也存在个别重点产金区不按规定向国家交售生产黄金,少数地方个体银匠泛滥以及私自买卖黄金产品等违法违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黄金产品和金饰品市场的管理,坚决落实国家有关黄金的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3号文件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产金市、州(甘孜、广元、绵阳、凉山、阿坝)以及乐山、内江等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采取坚决措施,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非法从事黄金饰品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黄金工业等生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黄金生产企业、采金点以及黄金饰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从严查处私下买卖黄金产品的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尽快取缔黄金走私贩私和私下交易。对非法生产和交易黄金产品较严重的地方,以及发现黄金走私贩私和私下交易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黄金是国家重要战略物资,黄金矿产资源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必须依法开采,加强对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开采黄金由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或省黄金工业管理局按权限审查批准,颁发《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再到国家或省矿管部门登记领取采矿证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黄金。对制止非法采金措施不力,破坏资源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黄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擅自出卖或转让。各地要保护承担国家生产计划的金矿资源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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