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 川府发〔1994〕1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
《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
《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通过学习,明确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
《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凡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乱”行为,该停止的要停止,该规范的要规范。对那些政策法律素质不高、作风纪律较差、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该下岗培训的要下岗培训,该调离的要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