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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失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街道经济工作,指导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病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防震、防火、抢险、防灾救灾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职责)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施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
  (四)召集和主持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五)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要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
  第八条 (人事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综合协调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署有关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调和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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