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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废止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1994年11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性质和职能)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设立的原则和规模)
  街道办事处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进行管理的原则设立。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一般为5万至10万人。
  第五条 (报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管辖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由区人民政府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任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以弘扬社会公德为主的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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