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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联络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14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
 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4]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第15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
             及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近几年,省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积极为我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做了大量有益于我省经济建设的工作,对推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管理、联络及服务接待等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凡志愿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献计出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对经济技术工作熟悉的领导、有关专家都可聘为省政府经济顾问。
  (二)聘任的国内经济顾问应是曾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经济发达的省(市)从事经济、技术、外经、外事等工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司局级以上老同志或知名的专家、教授、学者。
  (三)聘任的境外经济顾问主要是从事经贸实业活动或经济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贸界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五)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分布情况,不要集中在某一国家、地区、部门。
  二、聘请顾问的程序
  (六)各单位、各部门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国内和境外顾问,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其中境外顾问,推荐部门应将被推荐人的简历及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送。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能以省政府名义聘请。
  (七)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由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根据有关方面的推荐提名,提出初审意见,填表报送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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