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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等部门关于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在小区内新建企业可根据项目及经营性质,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在小区内新建的企业和其他生产性企业,以及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等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先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企业。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小区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七)小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用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小区内的其他企业,经国税局审批,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八)对小区内生产经营不规律、核算不完备、不能正常计算税金的小型乡镇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按销售额的6%征收率征收税金,实现的利润可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其正常生产和经营。小区内企业会计制度完善、帐目健全、人员素质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区内企业为社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之内准予扣除。
  三、资金政策
  (九)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创利税能力,合理投放资金,把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放在小区,并优先审批,优先贷款。金融部门每年从乡镇企业贷款总额中拿出不少于30%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区的开发建设。
  (十)对小区内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企业及产品,金融部门要在资金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实行优惠利率。
  (十一)对小区内新建的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回报率,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经省、县(市、区)财政和乡企局审查同意,可按银行贷款利率各贴息1/3,其余部分企业自行负担。对小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照顾。
  (十二)国家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商品粮基地大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资金以及“星火计划”资金,要重点向小区倾斜。
  (十三)金融部门对小区内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要适当放宽贷款自筹资金规模限制,并允许用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
  (十四)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区内出口创汇企业发展和出口创汇基地建设,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十五)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小区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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