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等部门关于
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4]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乡企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有关政策》,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有关政策
乡镇企业小区是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区位重点。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发挥聚集、辐射、引导、带动作用,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形成新的乡镇企业发展格局,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速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乡镇企业小区应成为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区、试验区和先行区。为促进乡镇企业小区加快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产业政策
(一)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靠乡镇企业小区,大力发展有利于振兴农村经济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继续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二、第三产业,带动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
(二)乡镇企业小区在“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基础上,优先发展能够较多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业和企业,优先发展效益好的企业。立足我省粮食生产的优势,大力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的企业,搞好农副产品的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立足靠近大城市、大企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为汽车、化工等生产配套以及为城市服务的企业和产品;立足矿产、特产等资源优势,搞好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立足边疆近海的区位优势,突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开展边境贸易,创建出口创汇企业。
(三)抓住机遇,面向市场,优化结构,随时调整小区内竞争能力差、效益低或亏损企业及产品。对微利和亏损的企业,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随时实行兼并、租赁、转让、出售。
二、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