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今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总的实施情况是好的;但由于还有一些与
《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好
《公司法》及
《条例》,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现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设立公司的范围问题。
《公司法》及
《条例》的调整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的公司都必须符合
《公司法》及
《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两类公司外,新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不称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