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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今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总的实施情况是好的;但由于还有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好《公司法》《条例》,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现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设立公司的范围问题。《公司法》《条例》的调整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的公司都必须符合《公司法》《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两类公司外,新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不称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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