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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18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和大学、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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