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林业“一金两费”属于专项基金,不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条 育林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维简费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视同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一金两费”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收缴,财政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县级于每月终了5日内(以汇出印戳为准,下同)将应缴省地部分直接从其收入户中划缴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入户,县级部分交存县财政专户;地级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省级部分直接从其收入户中划缴省林业厅收入户或省财政专户,地级部分交存地财政专户;省级于每月终了15日内将其收入户存款余额解存省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盯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季(月)拨款,切实保证专户储存资金及时支付。
六、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了收好林业“一金两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清缴力量,对漏征或少征“一金两费”的单位进行补征。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清缴出来的“一金两费”,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上缴入库,对偷漏、拖欠和拒交林业“一金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入1‰--3‰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商品材计划,结合上年“一金两费”收入情况,逐级编制年度“一金两费”收入和上缴计划。对于完成收入计划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按上缴本级分成额的5‰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收入和上缴计划的,按超额部分的5%奖励给征收单位,主要用作征管业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完不成征收上缴计划和任意拖欠、截留、挪用、降低计费标准以及不及时足额上缴“一金两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必要时采取停发、停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一金两费”专项收款收据等行政、经济措施加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