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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

  林业保护建设费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对林区中幼林抚育间伐的道路建设。
  第十三条 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不断积累林业基金,使资金使用者的责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基金的使用效益,林业“一金两费”要实行项目管理。省、地、县应当按年度本级收取的“一金两费”总额提取20%作为发展高效林业的专项基金(具体规定由省林业厅、财政厅另行颁发)。

五、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抓好“一金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另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中央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禁止一切以收费、摊派、集资等形式挤占挪用“一金两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林业基金征管机构,合理配备林业基金征管人员。各地(州)市林业局和重点林区县(市)林业局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征管机构,其他县市应当配备专职林业基金征管人员。为解决各级征管机构以及基层征收单位的征管经费,省、地、县按各级“一金两费”收入总额提取3%--5%的征管业务费(具体计提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为强化林业“一金两费”的征缴管理,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并由省林业厅、财政厅、税务局、审计局联合监制,印发了《湖南省林业基金征管证》(以下简称《征管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加盖钢印后颁发使用。林业专项基金征管人员依法亮证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和阻挠。(《征管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林业“一金两费”专项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省财政厅湘财(93)综字第434号《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有关林业“一金两费”专项收款收据管理具体规定由省林业厅、财政厅另行颁发。
  第十八条 林业“一金两费”实行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制度。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厉行节约,讲求实效。每年要将林业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会计报表、预决算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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