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时收缴,也可组织林业基金征管员对用材单位、个人和木竹交易市场进行清缴。流通领域的木竹,凡未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一金两费”收讫章的,应予补缴,严禁少征、漏征。
  第八条 林业“一金两费”实行省、地、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各级掌握比例为:省、地各10%、县80%;林业保护建设费各级掌握比例为:省、地每立方米各1.5元,县每立方米2元。
  第九条 凡林业部门查处的或以林业部门为主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的木竹变价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损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具林业“一金两费”专项收款收据收取木竹变价款,列入育林基金收入。办案费用补助按省财政厅湘财(87)农字第211号文执行。林业部门加收的惩罚性罚款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如数上缴财政。

四、使用范围

  第十条 育林基金使用范围:
  (一)育林基金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种引进及繁育、中幼林抚育、封山育林、造林规划设计和验收、采伐迹地更新、营林生产配套设施设备、营林贷款利息和贴息;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护林员工资、护林防火、林业科教、成果推广。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林业执法、林政宣传和发证、各种专业会议费、专项印刷费和办案费、林业管理人员经费、设备设施购置及维修费、征管业务费、奖励费、县(含县)以下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站、营林站、森保站、基金管理站、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基层单位的房建补助费。
  (二)育林基金全年生产性支出占整个育林基金支出总额的比例为:省、地、县各级按本级育林基金总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支出比例不低于70%;3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65%;1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森工采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林业部门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房屋建筑、林区道路的延伸与养护、防洪保安工程等项目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 林业保护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