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部门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或以此制定的“计费基价”。下同)的20%计征“育林基金、维简费”(其中:育林基金12%、维简费8%,下同),按每立方米五元计征林业保护建设费。其他木竹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集体经济组织、林农与销区联营或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维简费”(其中: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下同),按每立方米五元缴纳林业保护建设费。小杂竹免征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木竹,属自用的,不征“一金两费”;属于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其委托组织证明销售的,均需由买方按规定缴纳25%的“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业保护建设费。林农采伐自留山、责任山的木竹,属自用的,按由县(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木材保护价格的12%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缴纳育林基金,不征收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属于出售的,按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业保护建设费。
(三)木竹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木制成品、半成品;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出售商品薪柴、树蔸以及桎木条等木质原材料由买方按销售价从价外缴纳12%的育林基金和8%的维简费,按实际耗用木竹折合成单位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其竹制品,由买方缴纳12%的育林基金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业保护建设费,不征收维简费。
(四)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食用笋(含冬、春笋)均按销售价的10%由买方缴纳育林基金,不征收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五)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的青山,所采伐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业保护建设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租赁荒山荒地造林或所买青山采伐后更新造林的木竹,林权属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的,按我省国有林现行规定执行。
(六)从外省购进的木竹及其林产品、林副产品,产地没有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一金两费”的,要按我省规定补征。
三、缴纳办法
第五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原则上在销售环节按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由买方价外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缴纳。为有利于加强收费管理,可将收费提前到采伐环节或收购环节,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制定一个作为计费标准的销售基价,报地(州)、市物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木竹经营单位或收购单位在销售环节按规定标准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村集体(不含乡镇企业)和林农销售的木竹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