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8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以下简称“一金两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六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
八条和《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三十四条及国务院国办通[1988]34号关于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一金两费”是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的专项基金。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一金两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此项资金足额征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减免审批权。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一金两费”的征收范围:
(一)“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范围:
1、木材(包括旧木料、棒材。不分树种、材种、规格。下同)、竹材(包括楠竹、稿竹、小杂竹。下同)、商品薪柴、树蔸以及桎木条等木质原材料。
2、木竹制成品、半成品和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品。
3、经济林产品(指木本油料林、木本药材林、木本干果林产品。下同)
4、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
5、食用笋(含冬、春笋)。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征收范围包括:木材、竹材。
(三)各地(州、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征收范围制定征收的具体产品目录,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省内运输流通的林产品和林副产品,以入境地征收的产品目录为准,即产品在产地未依法缴纳“一金两费”的,入境地应予补征。
第四条 集体林“一金两费”按下列标准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