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水电厅、1994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抗旱服务体系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抗旱工作的规范化,促进抗旱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在水利部门的抗旱服务组织,以防旱抗旱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抗旱服务为主,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
第二章 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申请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由县水电、财政局提出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同意,报市(地、州)水电、财政局审查,择优向省水电、财政厅推荐。
第六条 基层抗旱服务队由县(市、区)为主体组建,受县及县以上水行政部门领导。
第七条 申报建立抗旱服务队的内容包括:1.组建形式(县队或片区队个数及人员组成);2.开展的服务项目;3.设备选型、购置计划;4.效益测算(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第八条 已建抗旱服务组织的县(市、区)需扩大规模的,仍按第四条至第七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 抗旱服务队要积极开展防旱抗旱工作,做好服务效益的统计及汇报。省上将按“四川省防冒抗旱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抗旱服务队的管理
第十条 抗旱服务队一般不新增人员编制,其队长、会计、出纳、保管人员从水电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其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抗旱服务队的机具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产权属县一级水利部门。由县水电局逐机进行登记、建档。实行统一管理、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