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免征、缓征或不征集;
(一)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
(三)是全日制学校就学学生的;
(四)正在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八条 征兵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达征兵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在上级发布征兵命令后,应将本区域的征兵任务逐级分解下达给各基层单位。
(二)兵役登记。每年10月31日以前,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应按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登记,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登记;未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负责登记;未设人民武装部,也未建立民兵组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经填写《兵役登记表》,并由县(区)主管机关初步审查合格,发给《兵役证》后,即成为应征公民。
(三)体格检查。应征公民应在基层单位的组织下,按照县(区)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区)卫生部门负责。
(四)政治、文化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县(区)公安部门应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现实表现和文化程度联合进行审查,填写《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五)入伍通知。对体格检查和政治、文化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县(区)主管机关经复审合格的,可批准其服现役,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在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六)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九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对应征公民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不得与征兵争人员。
第十条 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在检查体格时,应按照国家《应征公民体检条件》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作出准确的体检结论。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期间,农村和城市待业青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给误工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