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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征兵工作规定》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征兵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征兵工作规定》业经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汕头市征兵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市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征兵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祖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汕头警备区、各县(含县级市,下同)、区的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区域征兵工作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工商、财政、交通、宣传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县(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省征兵命令规定,结合本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下达征兵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尤其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和义务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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