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监督

  第五条 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