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11日)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3、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