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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三、进一步放宽政策
  (4)放宽经营主体。除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外,均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因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都允许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分别由省、地、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亏损企业的职工(不包括厂级领导)经厂方批准同意,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保留原档案身份,其工龄连续计算。外地人员来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独资或合伙开办私营企业,在政策上与本省人员一视同仁,并在户口等问题上从优解决。凡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私营业主需要落户的准予在城市落户。在私营企业工作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的)愿意在兰州等城市落户的,欢迎他们落户。
  (5)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竞争性行业项目,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都允许生产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房产开发经营试点,私营企业可参加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投标,参与房产开发。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委托代理邮电通信业务的末端经营服务。
  (6)放开经营方式。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采用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采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参股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办股份制企业和组建集团公司;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边境贸易和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7)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证件。需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贫困地区新涉足个体经营的贫困户,实行“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除专项审批外,当地城镇居民、农民、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外地来我省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8)认真处理好实施新税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发展小的,稳住中的,抓住大的”原则,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只要财务会计制度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即可认定。税务所代开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发票要及时、手续从简,并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税务部门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税额度时,要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团体共同商定,搞好税收的征管工作。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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