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省是粮食储备大省,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要本着“一符合、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要坚决服从国家调度,对不服从调度的,要相应取消储备资格,收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要逐步将分散储存的国家储备粮适当向国家储备库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库集并;要建立和完善定人定岗、定期清查、离任交接等制度,全面检查库存,切实做到帐实相符;要按储备粮油的保管年限,定期推陈储新,搞好轮换;要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逐步建立以省级为主的省内储备调节体系。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省内主要销区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提倡藏粮于民,逐步形成全省多层次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地方储备粮要参与市场流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吞吐调节。
六、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深化粮食企业改革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要逐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彻底分开。这项工作待国家下发具体办法后,由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6月10日起,国家调整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并实行购销价格联动,国有粮食企业已开始走向保本微利经营,因此,省将从1995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取消对市县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按照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的要求,采取以下财务配套措施:(一)取消对粮食商业性经营的亏损补贴,由粮食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二)对承担政策性经营的粮食及管理机构仍由省实行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对粮食企业实行费用和利息补贴;对供应军供粮发生的差价和费用,按国家和省各负担50%的规定给予专项补贴;对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的经营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定标准专项补贴;对粮食商业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1997年底以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以后逐步转为企业负担。(三)省收回的粮食亏损包干指标,从1995年起,在五年内平衡每年递减20%,剩余部分扣除已定的政策性补贴及粮油提价定向补贴后,分别转为粮食风险基金、粮食转化资金和处理历史挂帐资金。(四)对粮食企业上交的所得税,扣除已核定的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经费后的余额,全部作为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匹配给市、县。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粮食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审核认定的粮食企业1991年粮食年度末以前的财务挂帐,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94]财商明字8号)精神,按照“谁欠谁还”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偿还计划,落实资金来源,保证在5年内按计划足额归还。为了保证兑现国家对我省粮食政策性挂帐实行停息政策和帮助处理历史挂帐的奖励政策,要继续实行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粮食企业不亏损、不挂新帐,并按计划归还老挂帐的保证书。省政府继续兑现奖惩政策,以市、县为单位当年不准发生亏损挂帐,发生的由市、县自补;对当年做到不亏损、不挂帐,并按计划足额偿还历史挂帐的,省将增拨部分资金,帮助处理历史挂帐。对挂帐中的政策性部分,报国家批准后给予停息照顾。具体办法,待国家正式批准后,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