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粮食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全部用于保证省内市场供应,粮权属省,实行计划管理,各地无权动用。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搞好购销衔接,安排好城镇居民和灾区农民所需口粮供应,特别要保证军粮和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省内粮食市场安排按照明确市场责任、区域总量平衡、定购与市场供应挂钩、搞好品种调剂、执行省内调拨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明确市场责任。各地的粮油市场由各级政府负责,妥善安排粮食市场所需粮源、资金、运输等,确保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各级粮食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担负起稳定当地粮油市场的责任。
省内区域总量平衡、定购与市场供应挂钩。以行署、市为单位,把国家定购任务与当地市场供应挂钩,按省核定的指标,安排好本地市场,余额部分由省安排调出。因定购总量不足或经省政府批准因灾减免定购任务,安排市场有困难的地方,由省帮助安排调入。除此之外,完不成定购任务或不执行计划调拨而减少的粮源,由各地自行负责筹集。粮食年度末,由省政府同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确保粮油市场稳定的责任状,落实各行署、市的区域收支计划,由产销双方签订完成调拨计划协议,并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了促进粮食由产区向销区流动,对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省粮食局要定期召开粮食产销定货会,由省和各地粮食批发市场组织产销双方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进行现货交易,调剂产销余缺。
搞好品种调剂。省依据上年城镇居民口粮的实际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增减因素,核定各地所需品种数量,余缺由省调剂,由各地包干使用。
执行省内调拨价。由产区调往销区的定购粮食由省制定调拨价格,并实行季节差价,发生的运费、中转费由用粮单位承担(具体办法另定)。
为确保市场和粮价的稳定,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以后,收购余粮要随行就市;一旦出现卖粮难,要积极组织收购,以保护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当市场粮价过高时,要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价格,通过国有粮店公开挂牌的方式抛售,平抑粮油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按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抛售的粮食发生的价差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市场管理,掌握批发,放活零售,强化市场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管理。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掌握粮食批发。今年,要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允许经过重新登记的其他粮食批发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粮食批发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一定的资信和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对乡镇企业、农村供销社、农村粮油购销站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工商、粮食等部门制定。今后,对申请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条件掌握审批。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国家的外调粮、出口粮、救灾粮和市场调节粮的发运。对随行就市的粮食收购,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也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