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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30日 黑政发[1994]111号)


  现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国家下达我省粮食收购计划为75亿公斤。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省委、省政府决定1994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仍保持40.6亿公斤(小麦11.22亿公斤,水稻5.92亿公斤,玉米12.61亿公斤,大豆10.85亿公斤)不变,其余34.4亿公斤粮食随行就市收购。
  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关系到全省市场和粮价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省内粮食购销平衡,也关系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各级政府和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必须按品种、按数量完成。为此,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省政府下达给行署和市政府及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行署、市政府及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下达给县(市)政府及农场管理局或农场,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生产单位和农户。定购粮收购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和检验标准。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促进小麦改良品种,对小麦收购实行优质优价。为了确保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和粮食加工转化、过腹增值的需要,在定购粮收购期间,粮食市场要因地、因品种、因时制宜,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在1994年粮食年度内,水稻以县(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放开市场,适当控制水稻出省,扩大大米出省比重,实现加工增值;大豆以县(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放开省内市场,在满足粮食、供销、乡企等油脂加工企业的原料后,放开省外市场;玉米、小麦以行署、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向省政府作出完成定购任务书面保证后,可以随时收购,随时放开市场。对定购任务以外的34.4亿公斤粮食,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粮食部门收购,确保完成。完成75亿公斤粮食收购计划后,对农民手中的余粮,粮食部门也要积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粮食收购要着眼于生产,保护产区和农民的利益。
  二、组织好省内产销区购销衔接,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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