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