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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经费收入
  1、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本人负担;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团体会费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2、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补助。
  4、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5、有偿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医疗等服务项目所得的合法收入。
  6、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社会团体按有关规定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利息,下属单位上缴的经费,经国家批准发行奖券、彩票等收入和社会团体举办国际性活动所取得的外汇收入。
  以上收入属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第六条 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应贯彻互利、互惠、自愿、协商原则。
  第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应专门设立外汇收支帐。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用于以下开支: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科学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展览、人才培训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年会、研讨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物质奖励费)等。
  3、办公费。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旅差、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租用办公室租金、订购业务书刊、报纸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社会统筹退休金;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等项开支。
  6、其它合法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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