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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民社字(1994)第45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各地、州、市民政处(局)、财政局、省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全省性社会团体:
  云南省社会团体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等事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将会越来越多。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政治民主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反映。

           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含不具备实施本办法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社会团体,下同)。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建帐、自收自支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四条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社会团体自身活力,使社会团体逐步实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的方针,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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