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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13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取缔黄金非法交易,打击对黄金产品的走私贩私活动,省政府于1994年4月7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85号)。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以及对黄金产品、饰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75号和省政府云政发〔1994〕85号文件精神,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对开办黄金矿山的,须报省黄金管理局审批,矿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凡经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国有黄金企业要在今年以内补办开采证。已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有无法人代表;有无可靠的地质资源;生产组织是否落实;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是否具备环保安全措施;产品是否全部销售给国家。经核查后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在今年3季度内经省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矿管部门核发采矿证,逾期不申报和办理者,视为无证开采,要依法处罚。严禁非法办矿,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卖、租让和转让矿产资源。严禁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和个体采金,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和倒卖含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堵住产品流失的源头。
  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与县人民银行密切配合,加强黄金产品的管理和收购,监督和检查黄金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黄金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所产金精矿、金块矿全部售给国家冶炼厂,不得私自交易,不得自留自用,违者要依法处理。各级人民银行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边远山区产金点和砂金产品的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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