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能源、水产、农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统计、农村环境保护等行业。农业机构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获得的此类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技术等级标准的,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农业职业学校和农村成人学校的学生等。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经历,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三、“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
培训、考核与发证和制定落实持证人员政策是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四个基本环节。
培训工程要按照“绿色证书工程”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本专业或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较强的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培训必须按照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对经过培训或其它形式学完规定课程的农民,培训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农民技术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获得“培训结业证书”并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可申请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由县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的有效期限,除特殊规定的岗位外,一般为5年,持证人员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经发证机关审验后,方继续有效。
“绿色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由农业部和省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由省农业部门统一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持证人员的作用,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规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要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试验、开发、经营服务等项目和土地、果园、牧场等的承包;优先提供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和贷款;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他们中选拔;在农民技术员评聘中,要把获得“绿色证书”作为规定条件之一;要积极组织他们组成各种专业协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优先向他们提供先进技术。
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