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给予积极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可采用资产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办法予以贷款;对于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个体、私营业户,在贷款上应予以适当倾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金融部门要尽量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取现金金额的限制,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举办的资金互助会或基金会等,应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五、切实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街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网点、门市等。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搬迁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房屋拆迁条例》执行,必须安排新的、适宜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省、市、县各级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也可在开发区内划出一定场地,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六、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技术鉴定、职称(技术)评定和用工管理等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宫企业的新产品或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鉴定、认可。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符合职称、技术等级或工人技师(含高级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定。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七、依法登记注册,强化监督管理。要准确核定经济性质,依法登记注册。对名为集体而实际完全由个人投资的企业,必须依法明确其财产性质。已按国有、集体企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其真实经济性质重新登记。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抗拒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制止诱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偿交公”或向集体“过渡”等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