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鲁政发〔1994〕9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改革开发的方针,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其与其他经济成分协调发展;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议事日程,进行检查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城建、税务、银行、物价、卫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进技术、资金和先进设备,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从事补偿贸易,委托开展外贸代理业务和到境外经商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或组成联合体或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私营集团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可租赁、兼并、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
三、拓宽从业人员和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可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鼓励无业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允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退职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四、在税收、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企业、科技开发机构等,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其成本费用依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部门列支标准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单台仪器、设备的费用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在3年内摊入成本,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实行技术转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在原有计税工资的基础上随劳动部门审定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同工种职工工资增加而相应提高。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和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工资税前列支标准还可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