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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市场物价措施的通知

  四、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增强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
  粮食风险基金已根据国务院要求,正着手建立,各地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要结合本地情况加以完善,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已建立的地区要边推行、边总结完善,确保资金收好、管好、真正发挥作用。尚未建立的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加快进度,年内建立起来。同时,年内各地还要结合本地情况,选择一些重点品种,建立单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要按照省政府54号文件要求,抓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建立,粮油、猪肉、食糖的地方性储备制度年内要建立起来。储备的具体规模、形式和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决定。
  五、切实加强粮、油、肉、菜市场价格的管理,安定群众生活
  粮食收购价格严格按国家收购价格执行;销售价格,全省标二米继续按每市斤0.68-0.70元,标准粉按每市斤0.60元挂牌供应城镇居民;标一米坚决执行每市斤0.89元,特一粉每市市斤1.01元的价格。菜油价格,继续严格执行7月26日川办发〔1994〕65号文件的规定,各地不得擅作调整,价格水平已超出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降下来,同时,粮食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销售办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猪肉价格,毛白差率全省继续严格掌握在60%以内,各地对猪肉销售价格,立即实行最高限价,全省一级肉控制在每市斤5.00元以内,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一律严格执行。蔬菜价格,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选定3-4个大路菜品种实行销售指导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物价、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要根据商品每日或定期指导价格和上浮幅度,严格执行,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整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5号文件,将农资价格全部纳入国家管理渠道,加强管理,规范作价办法。国产化肥出厂价格,统一改为国家指导价,由国家规定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工厂自销部分的价格均须低于当地的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部门批准。除中央管理的化肥出厂价以外的化肥出厂价格及作价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确定。具体价格按低于当地零售价格原则掌握确定。全省统一对市场零售尿素价格实行最高销售限价,每吨不得超出1400元。目前已经超过的,要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当地财政。计划部分农用薄膜的出厂价和零售价继续由省物价局管理;计划外部分的出厂价、零售价委托地、市、州物价局管理。农药的省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省内各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价、各地间调拨价及零售价委托地、市、州物价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加强管理和调控,严格禁止越权定价。
  七、加强和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及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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