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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煤气公司城市管道煤气营业章程

  第三十二条 用户必须遵守本章程和按本章程制订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业务等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使用性质,需要改变煤气使用性质须经公司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煤气费和其他费用。逾期应缴纳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前述费用,公司有权暂停供气;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前述费用,公司有权拆除属公司产权的设备,停止供气、注销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用户对煤气设备有爱护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擅自拆移、使用不当等造成煤气中毒、火警、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等事故概由用户或肇事者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有权要求上门工作的公司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对于不具有公司工作证件的人员,有权阻止其进户工作,对于具有工作证件的人员应给予工作的便利,不得阻挠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章程有关的规定,公司根据违章情节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对用户进行劝告、索赔经济损失、暂停供气、拆除煤气设备直至注销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并可视情节向本市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提出赔偿要求。直至向本市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管道煤气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并报上海市公安局备案,即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上海市煤气公司营业章程》同时废止。

                             上海市煤气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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