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部分城市煤气建设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接装工程,由公司向申请者按工程预算预收工程费,竣工后按实进行结算,迁、移、添、改或调换煤气设备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家庭用户接装热水器、取暖器等燃具的另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气按公司所装的煤气表计量付费。用户使用特殊要求压力的煤气,另按供用合同缴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派员至用户处抄表,按抄见数开具帐单。如因故无法抄读的煤气表可先估计用气量开具帐单,并在以后抄表时核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用户使用的煤气表应接受国家的强制检定,强制检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其中单位用户及使用6立方米表(含)以上的家庭用户费用由用户承担;煤气表的计量准确度以快慢不超过百分之五为标准,凡是快慢超过百分之五,根据规定多退少补并另换新表。
第二十六条 煤气表在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或扩大煤气表容量,由公司负责检修或另换新表,其费用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煤气消费量根据有关规定开具帐单,用户必须按帐单付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供应的煤气按用量分级计价,分级计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责任暂停或停止煤气使用的用户要求恢复使用时,应办理申请手续,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复接或新装,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申办各类煤气业务或索取文字资料,均需缴付业务手续费或资料费。
第七章 用户
第三十条 用户以煤气户名为代表,与公司建立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享有煤气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凡实际使用人与煤气户名不相符合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户名的手续,建立新的供、用煤气业务关系。否则不再享有煤气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