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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煤气公司城市管道煤气营业章程

第四章 产权划分

  第十一条 凡敷设、延伸煤气支管、干管及其附属设备,不论费用由用户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其产权均属公司所有,公司具有发展用户,扩大输气能力的使用权。单位用户煤气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家庭用户4立方米表(含)以下,费用由公司承担。煤气表产权属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煤气表出口后的用气管、灶具等产权属用户所有。

第五章 服务供应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煤气产供平衡和节约用气,公司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定额供应煤气,用户应按计划使用并按期提供用气资料。
  第十四条 煤气设备按产权界限分别由公司和用户做好维护保养;对于属公司产权的户内支管、煤气表的维修,用户应提供方便;公司接受用户提出煤气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用户对其产权部分设备需作定期检修的应由双方签订定期检修合同,其服务方式和费用按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为检修、更换煤气管线及其设备而必须停气时,应事先通告用户,但遇突发事件紧急抢修的工程,公司可先采取紧急停气的措施,然后再告知用户,凡停气工程用户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用气规定;若发现煤气泄漏,用户应按规定作必要的安全处理,并立即通知公司修理。
  第十七条 经公司业务受理的申请者应购置经国家检测合格符合供气质量要求的燃具。公司按此原则向用户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的煤气设备,由公司发给用户用气设备记录卡,单位用户应在公司的指导下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接装未经公司同意的其它用气设备。
  第十九条 为保障用户安全,公司鼓励用户参加煤气保险;对于煤气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凡投保户按煤气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煤气服务供应的需要对部分业务推行专业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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