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煤气公司城市管道煤气营业章程
(市公用局沪用法(1994)第591号文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煤气为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方针,特制订本营业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积极地、有计划地扩大煤气供应面,满足用户需要。
第三条 公司按章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公司工作人员必须确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公司供应的煤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做好安全供气,应经常宣传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常识,保障用户安全正常使用。
第六条 煤气用户按使用性质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公司根据煤气用户使用性质分类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营业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煤气供应设置新用户发展、用户服务、维修安装、监督管理等经营机构。
公司分区域设置办事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部门站点等日常营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机构和日常营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为:
一、新申请用户的业务受理;
二、用户变更以及迁、移、添、改、调换煤气设施的业务受理;
三、计量、收费和煤气表的检修;
四、煤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检修;
五、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
六、其它营业服务项目。
第三章 煤气接装
第九条 凡需使用煤气的家庭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者),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供应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地进行接装。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申请者说明情况。
第十条 煤气接装工程由公司负责承办,申请者如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其它单位施工,应事前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煤气接装工程均必须执行公司技术规范,并经公司检验合格予以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