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上海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1994年3月25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严肃劳动法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中介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接受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
  (一)用人单位: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制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
  5.联营企业、承包企业和租赁企业;
  6.私营企业;
  7.个体工商户;
  8.中央、部队和外地在沪企业,以及外地企业派驻上海的各类机构;
  (二)劳动中介单位:
  1.职业介绍机构;
  2.劳务中介机构;
  3.对外劳务合作机构。
  (三)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单位。
  (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下列劳动法规、规章的情况实行劳动监察:
  (一)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