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8日市外经贸委、浦东新区管委会印发
沪经贸办字(94)第297号)
一、管理体制:
浦东新区外经贸工作在上海市外经贸委的归口领导和指导下,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归口管理。
二、管理对象:
在浦东新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外贸(工贸)企业、外经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三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等。
三、管理范围:
浦东新区外贸、外经以及涉外服务性业务活动。
四、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的各项外经贸业务申报事项,均应直接报送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
根据市外经贸委与浦东新区管委会商定的意见,按以下三种类型实施管理:
(一)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贸局直接审批,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1.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500万美元以下补偿贸易业务;
2.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3.进料加工核销手册;
4.各类涉外咨询代理机构;
5.接受国外经贸企业赠送非限制商品;
6.引进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核。
(二)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1.外商在浦东新区开设驻沪办事机构;
2.浦东新区工业企业的自营产品进出口权及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报市经委);
3.本市外贸(工贸)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子公司;
4.技术出口(包括项目立项、合同)及技术、设备引进;
5.派遣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实施合同人员出国(境);
6.接受国外经贸企业赠送限制商品;
7.其他有关外经贸事项。
(三)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贸局初审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1.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国产品维修站(含技术服务站);
2.浦东新区注册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机构或非贸易性企业;
3.开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