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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六、内部报刊的负责人必须由主办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担任。凡承包给他人或“挂靠”在其他单位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
  七、各地自行审批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自行发放的《临时报刊准印证》一律无效。《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亦不得用于办报办刊。凡今后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八、各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本《通知》以及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主管、主办的内部报刊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自行停止出版,或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决不允许以情况特殊为借口,搞变通处理。凡违反新出联字(1994)6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而又不自行纠正的内部报刊,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刊号,并收缴、销毁违反规定公开发行、销售的报刊。
  所有社团办的内部报刊,由主管单位负责清理。
  九、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妥善作好自行停刊或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内部报刊的善后工作,有关人员要根据规定妥善安排,要防止资金、财产的流失。
  十、内部报刊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重庆市内部报刊的管理,继续执行川委办(1991)70号文件,在省核定的指标内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出版局共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审批的内部报刊和发放的《内部报刊准印证》一律无效。各市、地、州所属单位申办内部报刊,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文化)局共同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各单位申办内部报刊,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申报。原报批程序不符合此规定的,今后以此为准。
  十一、本次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出版(文化)局、邮电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市地州及省级各部门对内部报刊的清理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
  十二、在内部报刊清理期间,暂停内部报刊的申办、审批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后期,将按有关规定对内部报刊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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