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加强电网建设,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在其售电电价中各按每千瓦·时收取1.5分(含税)的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市、县(市)范围内电网建设和整改。在省电网直供范围内,电网建设费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省电力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建设费和电网建设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省网电并价后,省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内,对部分地区、行业、企业及单位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电价和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在省下达的优惠电量指标内,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保价保量兑现给用电单位。
十三、各级物价局、经委、财政部门对同级电力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以保证电价测算的准确和电价执行的正确、合理。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4日发布,1994年7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在农村用电收费中的混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不分省网直供或趸售)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 全省农村电气化工作归口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管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农村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省、市、县各级电力(供电)部门都应设立农电管理职能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电工作,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县(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县(市)设立电力(供电)局,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发供用电工作。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省网趸售的县(市)电力(供电)局正、副局长人选要征得地级市电力(供电)局同意。
二、镇(乡)投资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其产权属地方所有。镇(乡)成立供电所(公司),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等工作,其人、财、物由县(市)电力部门管理。行政上受当地镇(乡)政府领导,在一定时期内代表镇(乡)政府行使本镇(乡)管电职能。镇(乡)供电所(公司)的正、副所长(经理)由县(市)电力部门商当地镇(乡)政府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