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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除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随电价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否则,用电户有权拒付。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六、加强对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的管理。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下列作价原则并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另行下达)范围内核定,上网电价及测算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作价原则:
  发电标煤耗及厂用电率,不得超过机组设计技术参数的3%;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财工字第574号文)执行,(即发电及供热设备为12-20年);还贷计入电价负担,柴油发电机组不少于7年,燃气发电机组不少于8年,燃煤发电机组不少于10年。
  地方火电厂已经偿还投资本息的,必须停止摊销,并把电价降下来,以减轻用电户的负担。
  凡新建的火电厂,物价部门必须参与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测算电价超过全省最高限价的,不准建设。
  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局对地方火电厂出厂及上网电价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越权定价或提价,予以纠正。对其多收的金额,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七、地方水电站出厂电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另外下达)。水电站出厂电价按省定的作价原则,结合当地对电价的承受能力,电厂发电成本、合理利润等实际情况,其电量上县(市)或市电网的,分别由县(市)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县(市)以下农村用电按《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执行。
  九、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制订各市到户电价最高限价。
  十、各级物价局对各地到户电价(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附加费,地方征收的燃料附加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部门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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