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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农村用电改革实际,实际已不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4]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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