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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厅关于河南省地方煤矿救护队征收救护费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鲁山县救护队   │鲁山县境内的所有煤矿
─────────┼──────────────────────────平顶山西区救护队 │西区境内统配矿和梁洼矿务局以外所有煤矿
─────────┼──────────────────────────洛阳市救护队   │洛阳市境内地方国有煤矿和宜阳、伊川、孟津境内乡镇煤矿─────────┼──────────────────────────新安县救护队   │新安县境内的乡镇煤矿
─────────┼──────────────────────────梁洼矿务局救护队 │梁洼矿务局所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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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救护费征收标准
  根据当前各救护队每年所需经费和服务范围内煤炭产量核定,各救护队救护费征收标准规定为:
  (一)洛阳市救护队、新安县救护队、巩义市救护队、登封市救护队、新密市救护队、汝州市救护队、鲁山县救护队按吨煤0.35元征收。
  (二)安阳市救护队、三门峡市救护队、宝丰县救护队、新乡市救护队按吨煤0.50元征收。
  (三)禹州市救护队、焦作市救护队、平顶山西区救护队按吨煤0.26元征收。
  (四)荥阳市救护队按吨煤0.80元征收。
  (五)安阳矿务局、新峰矿务局、韩庄矿务局、梁洼矿务局、朝川矿务局、梨园矿务局救护经费根据救护队需要由矿务局自定。必须保证救护队的设备更新和正常训练。
  四、各类煤矿企业所承担的救护费用从成本中列支
  五、救护费管理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足额上交救护费,逾期按每天1‰征收滞纳金。
  (二)各救护队征收经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救护队主管部门核定,报请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厅批准。
  (三)征收救护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按地方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支出编报预算,经财政审批后拨款并监督使用。
  (四)矿山救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准用于矿山救护队的日常开支、正常训练、抢险救灾。严禁挪作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其它用途。各救护队在收费总量中提取20%作为设备更新费用,主要设备更新费用的使用计划要上报省煤炭厅,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各地方救护队按征收经费的2%上缴省救护支队,建立省救护基金。主要用于跨区域调动矿山救护队的补助,对救护队大型装备更新改造的补助;组织全省性矿山救护活动等。省救护支队集中的救护费用,一律通过当地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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