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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

  (六)实行鼓励出口的分配政策。外贸企业利益分配与出口创汇和经济效益挂钩。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实行出口创汇百美元工资含量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对扩大我省出口创汇做出重大贡献的出口企业,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有秩序地放开外贸经营
  按照国际经济通行规则,根据对外经贸法规、法令,结合我省实际,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有条件地实现外贸自主经营。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使外贸经营社会化,促进外贸经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尽快形成大经贸格局。
  加快大经贸格局的形成,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拓宽外贸经营领域。一是按照国家经贸政策,在继续加快申报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的同时,积极申报商业、物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二是为有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申报进出口权,使乡镇集体企业自营出口有新的发展。三是大力举办三资企业。筛选一批老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通过中外合资,获得对外经营权。四是经批准允许其他企业承包、租赁或兼并亏损外贸企业,由国家办外贸逐步转变为社会办外贸。五是鼓励各类国有、集体和私营、个体企业积极开展边境易货贸易,参与外贸经营。六是大力推行出口代理制,使更多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二)有秩序地放开进出口商品的经营。省外贸管理部门对省管配额、许可证商品要按照效益、公正、公平的原则,搞好二级分配,制定完善科学的分配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要进一步放开商品经营。除少数特别重要的商品由国家规定的出口企业经营外,各级各类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其他进出口商品。鼓励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国家组织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
  (三)取消各类出口企业的指令性出口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各类出口企业要接受国家和省安排的出口指导性计划,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各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其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科研院所均负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为国家增加出口创汇做贡献,保证每年出口创汇、收汇的一定增长率。我省每年出口创汇要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的基础上,略高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自营出口企业连续3年达不到出口创汇基本标准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四)取消市地县外贸出口供货计划之后,各级外贸企业要积极组织出口货源,实行有秩序流通,自主选择口岸。外贸出口企业要运用价格、经济合同等有效手段,稳定出口货源和供货渠道;要提供优质服务,与生产、供货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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