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
(豫政[1994]57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我省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回忆发展开放型经济,扩大外贸出口创汇,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以汇率并轨为契机,完善外贸宏观管理,扩大出口创汇
(一)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出口创汇、出口收汇、无偿和有偿上缴外汇的指令性计划,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省计经委、外经贸委、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由中央财政统一出口退税的办法。税务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企业,保证足额及时退税。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堵塞漏洞,防止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设立外贸发展基金。从1994年至1996年,将省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上缴的33%的所得税专户储存,建立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出口。该基金由省外经贸委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各市地可以参照省的办法设立外贸发展基金。
(四)对于亏损挂帐的外贸企业实行税前补亏的办法。外贸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亏损企业用来弥补亏损的利润可视为企业工效挂钩利润指标。
(五)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的信贷政策。虽然今年银行实行商业化管理,取消出口贷款优惠利率,但国家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予以重点保证;贷款规模增长与出口规模增长保持同步。因此,我省金融部门要根据我省出口规模积极主动地提供外贸信贷支持。对扭亏有望的外贸企业应给予适当支持。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后,要有过渡办法。支持扭亏有望的外贸企业实行信用证抵押贷款,扩大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