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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4]38号 1994年7月29日)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考核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下同)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并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方法上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展开。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翌年的第一季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须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日常考核手册》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要以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岗位职责作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其中考核为优秀、不称职及没有参加考核(包括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须报备案名单。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认真培训骨干,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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