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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江西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文化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和江西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通知
 (赣府发[1994]37号 1994年7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精神,推动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使文化企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到1997年,宣传文化企业均按33%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征收后全部列支返还,用于建立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系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二、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的20%建立宣传文化专项资金,若当年按20%提取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不足300万元时,从所收所得税中补足到300万元。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列专户,由省委宣传部审批使用。
  三、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用于:1.全国性及全省性的戏剧、舞蹈等调演;2.思想性、艺术性很强的电影、电视剧的拍摄;3.资助我省重点精神产品的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的开展;4.奖励我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战线的优秀人才和作品;5.对重点文物的保护。
  四、原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向省财政承包上交的利润930万元,从1994年起全部免交。从1994年到1997年,在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每年拿出700万元用于重点新建省博物馆和解决文化单位的住房困难,其中1994年,用500万元建省博物馆,用200万元建一线骨干文艺工作者的宿舍;1995年至1997年每年提取的700万元全部用于建省博物馆。
  五、宣传文化企业从1994年至1997年所征收的所得税,在提取20%作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和每年提取700万元用于新建省博物馆及解决文化单位住房困难之后,其余上缴的所得税返回给缴税单位,作为文化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建设事业,不得挪用于请客送礼、发奖金和搞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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