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企业必须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上报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本年工资总额预测计划和有关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于三月底前上报上年有关经济指标一览表。
4、除城镇私营企业外,各企业都要按月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并主动接受所属地区、部门的检查考核。台帐中应设下列指标:实现利税、工业净产值(非工业企业设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加值)、职工工资总额、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工业净产值率、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增长速度的比例、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比例、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等。
八、各地区、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劳动部门要逐步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的预测、规划和宏观调控工作,要建立企业工资总额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的检查监督,准确、及时地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的行为。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多提工资的,当年应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纳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部门可对企业予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
1、虚报、瞒报、拒报本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济效益情况以及没有编制工资总额年度使用计划的。
2、不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奖金、乱摊成本费用的。
3、逃避监督,在《手册》外支付工资、奖金的。
4、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他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
5、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一、各级银行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对于无《手册》或《手册》未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备案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
十二、各级劳动、银行、计划、财政、税收、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