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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结束时,对无特殊原因超过省弹性计划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等额增加其上缴省财政的数额,由省财政补贴的地区等额减少补贴,并且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此,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省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调控和管理。逐一认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办法确定。
  1、除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以外,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并依照省劳动厅、财政厅、计经委下达的《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经政府批准试行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认真核定。
  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也未实行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由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2、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核定。
  3、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4、城镇私营企业工资总额,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5、新建企业原则上参照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工资水平以及企业人数等情况,核定其工资总额,待生产、经营稳定运转一个时期后,再确定其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
  6、鉴于目前的劳动工资管理的实际,乡镇企业暂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范围。但由于我省乡镇企业数量多,所占的经济比重大,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乡镇企业也要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加强工资管理。
  各类调控方式的企业工资总额要全部包容在地区、部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之内。
  七、所有城镇企业都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1、企业均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劳动部门,以下同)。
  2、企业要统一使用由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入《手册》,于年初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其他企业将编制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后,于年初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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